井冈山经开区城建局,各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庐陵新区工程建设局:
现将《吉安市白蚁防治单位信息登记和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31日
吉安市白蚁防治单位信息登记和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和规范本市白蚁防治单位行为,促进白蚁防治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超直播网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吉市建字〔2023〕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蚁防治单位信息登记库的建立、评定、发布、更新和信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防治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对房屋、园林树木等工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单位。
第三条信息登记管理遵循自愿申报、信息公开和动态更新的原则。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登记和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白蚁防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开展信息登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登记库建立
第四条申报入库的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配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白蚁防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白蚁防治;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
?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入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代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二)防治单位信息登记入库申报表;
(三)防治单位简介、营业执照、药物使用许可证明;
(四)防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书。
? ?第六条申报入库流程:
(一)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入库公告信息,防治单位可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申报方式,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到吉安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二)吉安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负责对申报入库单位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企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日后,无异议则将申报单位载入信息登记库。
? ?第三章信息登记库管理
? ?第七条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是信息登记库发布的网络服务平台,于每年12月定期发布防治单位登记信息。发布的信息包含防治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式、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书和信用等级信息。
? ?第八条登记信息库发布后,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自愿申报载入名录,登记相关信息,将申报单位载入并更新登记信息库。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更新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不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申报移出登记信息库的;
(三)其它原因申报移出登记信息库的。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接受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并更新登记信息库。
因本条第(二)项移出登记信息库的,自移出之日起满半年后,防治单位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登记信息库。
? ?第九条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检查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删除相应防治单位名录并更新登记信息库:
(一)经判决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的;
(三)因违规作业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以上的,或达到一般环境事件等级及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白蚁防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投诉并确认属实、三次以上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删除情况的。
发生前款情形,自删除之日起满两年后,防治单位方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登记信息库。
第四章信息登记库的信用评价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
(一)白蚁防治行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计分制管理,采用查阅台账资料、项目现场抽查、日常信息监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防治单位信用评分指标由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信用评分≥90分,信用优;
B级:90分>信用评分≥80,信用良;
C级:80分>信用评分≥60分,信用合格;
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不合格。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信息发布
(一)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3月底之前,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发布上一年度防治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发布的信用评价信息包括防治单位信用扣分项目、累积得分、年度级别等。
(二)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间,防治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复核情况调整信用评价信息。
(三)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后,发现并核实有影响该年度扣分定级情形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计分指标调整分值等级,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和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信用监管
? ?(一)白蚁防治单位信用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新申报的白蚁防治单位其记分周期自申报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 ?(二)白蚁防治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申报信用等级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白蚁防治单位信用等级公示后,发现弄虚作假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按评分标准降低信用等级。
?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对申报信用等级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单位发生投诉、举报、安全事故等情况,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后降低其信用分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单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核实后增加信用分数。
(四)对信用A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减免监督检查。对信用D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D级保留2年。
第五章附则
? ?第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有与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